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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技能實習新制度的主要特征
來源:http//www.scwpfw.com | 作者:佚名 | 發布時間: 2018-08-30 | 8950 次瀏覽 | 分享到:
      日本研修生制度創立于1990年。隨著中小企業對勞動力需求呼聲的增高,1993年在研修生制度的基礎上創立了技能實習制度,運轉長達17年。由于制度設計缺陷導致難以避免的權益糾紛不斷增多,又經醞釀、修訂推出新的技能實習制度(簡稱“新制度”),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。這是日本引進外國研修生、技能實習生政策的一次重大制度變革。  
    所謂“研修”,今后將僅限于政府間的人員交流和完全非實務研修,不允許存在勞動行為,“研修”不再適用于勞務人員,包括技能實習生。接收機關初次為勞務人員申請“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”時即可直接申請專門設立的“技能實習”在留資格。技能實習期最長3年,分兩個階段。第一階段為期一年。前2個月進行日語、日本法律、技能基礎理論等相關知識的學習。如果技能實習生入境前在所在國的出國前培訓進行得較好,2個月的入境后培訓將允許縮短為1個月。從第3個月開始與接收企業簽訂雇用合同,正式進入技能實習。適合于勞動法等相關法律,包括最低工資標準、加班費與增額加班費、相關保險等;第一年技能實習期滿,經過考試轉為技能實習第二階段,期限不超過2年。 
    “技能實習”不同于其他在留資格。雖然技能實習生與實習實施機關簽訂了“雇用合同”,成為一種勞動關系,但還需要接受技能實習的監管、接受技能考核。因此,技能實習生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、等同于日本人的勞動者,只是“準勞動者”。 
    在新制度框架下,監理團體的責任貫穿始終,從勞動管理的程序看,也說明技能實習生是“準勞動者”。 
    特別值得指出的是,新制度的宗旨不變,意味著日方所強調的技能實習生從企業選拔、回國后再回到原企業的方式沒變;派遣機關還要根據日方要求制作申請材料;新制度的設計和中小企業的實際需求仍然存在一定距離。由此可以看出,新制度只是向前邁了一步,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勞動力市場開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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